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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8947号之一

吴裕春、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奇迹金属家电制造厂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裕春,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奇迹金属家电制造厂,杨云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89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裕春,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奇迹金属家电制造厂。法定代表人杨云惠。被执行人杨云惠,女,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顺劳人仲案终字[2016]1342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奇迹金属家电制造厂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奇迹金属家电制造厂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奇迹金属家电制造厂至今未履行。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奇迹金属家电制造厂已经停止生产经营,因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奇迹金属家电制造厂是杨云惠个人开设的个人独资企业,杨云惠应以其个人财产对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奇迹金属家电制造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奇迹金属家电制造厂、杨云惠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252.51元(含执行费1338.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伟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麦永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