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民申559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女,1985年9月29日生,布依族,住贵州省兴义市,现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某,女,194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再审申请人陈某因与被申请人徐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兴民终字第12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陈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雷 勇
代理
审判员 曹景海
代理
审判员 李亚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吕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