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82民初9600号

原告苏荣塔与被告上海赫拉美实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苏荣塔,上海赫拉美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600号

原告:苏荣塔,男,199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被告:上海赫拉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珊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荣塔与被告上海赫拉美实业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荣塔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苏荣塔撤诉。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37元,由苏荣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熊 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勤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