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4079号
原告:乌鲁木齐百源宏泰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朱紫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波,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兵兵,新疆思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新市区宣仁墩街明阔洗砂场,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营者:姚明阔,该砂场场长。
原告乌鲁木齐百源宏泰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市区宣仁墩街明阔洗砂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百源宏泰矿山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新市区宣仁墩街明阔洗砂场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7.85元,原告已预交,原告承担329元,退还原告328.85元。
代理
审判员 王国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天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