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827执138号

王家智申请执行杨文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家智,杨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7执138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智,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杨文军,男,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5)宝兴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2015)宝兴民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或有新情况,经本院查实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王 曦执行员  樊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