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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5民初2441号

王浩与重庆博多物流有限公司、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浩,重庆博多物流有限公司,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5民初2441号

原告:王浩。

被告:重庆博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孙怀庆。

被告: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伴河路92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孙怀庆。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浩诉被告重庆博多物流有限公司、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浩以与被告重庆博多物流有限公司、广东丸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浩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浩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浩负担。

审判员 黄 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少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