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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2277号

宝丰县通畅吊装有限公司与张楠楠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宝丰县通畅吊装有限公司,张楠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2277号

原告:宝丰县通畅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宝丰县肖旗乡七里营村(汽车代办站),组织机构代码59488444-7。

法定代表人:畅国新,董事长。

被告:张楠楠,198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宝丰县。

原告宝丰县通畅吊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楠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

原告宝丰县通畅吊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丰县通畅吊装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楠楠起诉的申请,是法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宝丰县通畅吊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宝丰县通畅吊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烨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松刚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