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7民初750号原告武汉星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余姚村十组。法定代表人李志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然,湖北精图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丽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星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星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唐丽英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星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星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武汉星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詹鑫钢
人民陪审员 陈文娟
人民陪审员 吴华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