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21号之一
原告:尹全体,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连华,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成,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全体与被告赵连华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尹全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全体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尹全体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李 刚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