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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21号之一

尹全体与赵连华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1-26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当事人
尹全体,赵连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5821号之一

原告:尹全体,男,195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赵连华,男,195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志成,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全体与被告赵连华相邻采光、日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2016年8月30日,原告尹全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尹全体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尹全体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李 刚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