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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3719号

周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719号

原告:周某,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周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韦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