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719号
原告:周某,女,199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某某,男,198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周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周某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孙 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韦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