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181民初556号

原告阎某某诉被告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阎某某,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81民初556号

原告:阎某某,男,住古交市。

被告:邢某某,男,住古交市。

原告阎某某与被告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邢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整;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找到原告称其急需用钱现金100000元,原告出于信任就将100000元的现金借给被告,被告口头承诺周转完就及时归还原告。但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是拒绝归还,无奈之下,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裁决。邢某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视为其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欠原告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根据双方约定及时归还原告欠款,综上所述,原告关于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0000元的请求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邢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阎某某欠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邢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玉亮

审 判 员  陈 浩

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慧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