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233刑初2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新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于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件号码:×××1433,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无业,住深圳市宝安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4日被新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新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余友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8日3时许,被告人赖某酒后驾驶其粤B×××××小型轿车沿G105线往龙门县方向行驶,途径S244线198KM(新丰县交通圆盘)路段右转弯时因酒醉驾车以及没有靠右行,与其对向往县城方向正常行驶由被害人潘某驾驶的粤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后,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人赖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72.96mg/100ml。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赖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赖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危险驾驶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我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3时许,被告人赖某酒后驾驶其粤B×××××小型轿车沿G105线往龙门县方向行驶,途径S244线198KM(新丰县交通圆盘)路段右转弯时因酒醉驾车以及没有靠右行,与其对向往县城方向正常行驶由潘某驾驶的粤F×××××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赖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被告人赖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72.96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赖某支付了粤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维修费50000元,取得了该车车主朱晓文的谅解,车主希望司法机关对赖某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赖某供述和辩解,2015年7月28日3时许,我驾驶粤B×××××号小型轿车从新丰县双龙路往新丰县黄陂村客家大院酒店方向行驶,途经S244线与G105线交汇(交通大酒店门前环岛)路段时,由于对路况不熟悉,在转入省道S244线时拐弯过慢,导致车辆失控与一辆行驶在省道S244线惠州往新丰方向右侧车道的一辆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当晚,我和我朋友林某在新丰县双龙路奇妙时光酒吧喝酒,我大概喝了3-4瓶300ML的啤酒。2、证人证言,(1)证人潘某证言,2015年7月28日3时我驾驶粤F×××××小型轿车从和谐之声沿省道S244线往新丰县城教师新村方向行驶,途经事故地点时,遇对方驾驶一辆粤B×××××号小型轿车从广州沿国道往江西右转弯时,转不过来直撞向我车右侧车头的道路交通事故。我持有A2准驾车型的驾驶证,车主是我朋友朱晓文的。事故前,我没有喝酒,对方有喝酒。(2)证人林某证言,事故前,我和赖某在新丰县奇妙时光酒吧喝酒,我和赖某每人喝了4、5瓶啤酒。喝完酒,大概在7月28日凌晨2时多离开酒吧,是赖某驾驶其的粤B×××××号小型轿车搭我离开的。我们行驶到交通大转盘处右转弯驶入244线往客家大院时,转不过来就撞上省道对向的一辆小车的右边前大灯。(3)证人刘某证言,我是奇妙酒吧的店长,赖某在2015年7月27日晚上23时多到我奇妙酒吧喝酒的。期间,赖某和林某在我酒吧共喝了8罐啤酒,大约在28日凌晨2时多,赖某驾车搭载林某离开。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赖某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现场情况。4、酒精含量测试结果,证实经新丰县交警大队酒精测试,赖某酒精含量属醉酒驾驶,潘某酒精含量为0。5、广东省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从赖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272.96mg/100ml。6、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赖某的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赖某归案经过。(3)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了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粤B×××××号小车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4)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赖某具有C1牌驾驶证及粤B×××××号小型轿车的车主是赖某;潘某具有A2牌驾驶证,粤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是朱晓文。(5)新丰县交警大队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赖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6)新丰县交警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赖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潘某不承担事故责任。(7)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15年7月28日4时25分在新丰县人民医院提取赖某血样的情况。(8)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询问笔录,证实被告人赖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赖某支付了车辆粤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维修费50000元,取得了该车车主朱晓文的谅解,朱晓文希望司法机关对赖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赖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赖某自愿认罪,能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其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被告人赖某可以宣告缓刑。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邓素文
审 判 员 黄少宏
人民陪审员 陈新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玲莉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