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7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市分行,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500号,组织机构代码:X0972805-7。法定代表人郑希武。被执行人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东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12594871。法定代表人虞其平。被执行人浙江力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工业园丹溪北路622号,组织机构代码:725869168。法定代表人吴宗飞。被执行人虞其平,男,1967年2月1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雪萍,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宗飞,男,1963年10月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朱灵仙,女,1967年10月2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瑞峰,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吴丽响,女,1983年10月3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虞福平,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任芳,女,1977年3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金华义乌法院(2016)浙0782民初05123号判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在义乌市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浙江百隆针织有限公司在义乌市伊美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俊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孙教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