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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执2656号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涯信用社、方艳潭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涯信用社,方艳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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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82执2656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涯信用社,住所地建德市下涯镇之江路213号。诉讼代表人欧阳旭明,主任。被执行人方艳潭,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82民特32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8月3日立案执行,2015年11月23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方艳潭名下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沧滩路5号1幢604室房地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方艳潭名下的位于建德市���安江街道沧滩路5号1幢604室房地产【房产证号:杭房权证建新字第××号;土地证号:建国用(2006)第4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方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