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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尤执字第354号

申请执行人陈秀青与被执行人黄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明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秀清,黄少文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尤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陈秀清,女,197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尤溪县。被执行人黄少文,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陈秀青与被执行人黄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尤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秀清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少文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被执行人黄少文在尤溪县医院的工资收入。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无法及时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尤民初字第18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文旺

审 判 员  陈其乐

代理

审判员  曾玉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广臣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