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374号
原告:余树琼,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张书云,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陈义娟,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余树琼与被告张书云、陈义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余树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树琼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念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例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