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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民初6374号

余树琼与陈义娟,张书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余树琼,张书云,陈义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民初6374号

原告:余树琼,女,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张书云,男,197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告:陈义娟,女,1977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原告余树琼与被告张书云、陈义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余树琼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树琼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刘念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例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