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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财保155号

巩孝勇与周立同申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巩孝勇,周立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6财保155号

申请人:巩孝勇,男,1969年11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

被

申请人:周立同,男,1970年7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平邑县。申请人巩孝勇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保全20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40000元的现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依法200000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金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