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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行审98号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孔某某、李某某征收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孔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5行审9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凤园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00930404-3。法定代表人黄伟,主任。被执行人孔某某,男,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案由:行政处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长寿区卫生计生征字(2014)1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对被执行人孔某某、李某某作出长寿区卫生计生征字(2014)1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因被执行人孔某某、李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孔某某、李某某未自觉履行长寿区卫生计生征字(2014)1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长寿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所作出的长寿区卫生计生征字(2014)1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长寿区卫生计生征字(2014)18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颖

审判员 彭 可

审判员 李昌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