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1610号之一
原告:浦江县丰昌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郑宅镇丰产村八区64号。
法定代表人:郑定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英萍、何建宏,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暖泰服装厂,住所地:义乌市大陈镇利民路**号。经营者:傅松波。
原告浦江县丰昌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暖泰服装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浦江县丰昌包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江县丰昌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元,保全费364元,均由原告浦江县丰昌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翔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爱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