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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2932号

巫胜东与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南宾街道办事处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巫胜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拆迁补偿事务中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万安街道办事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南宾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2932号

原告:巫胜东,男,生于1987年9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川,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拆迁补偿事务中心,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体育馆综合楼7楼。

法定代表人:汪柏林,该中心主任。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万安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财政局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生,该办事处主任。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南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原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政府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邹明富。本院在审理原告巫胜东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行政拆迁补偿事务中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万安街道办事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南宾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巫胜东未在本院规定的法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华正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 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