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02执2152号

杨斌勇与被执行人郭剑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152号申请执行人杨。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榆民初字第034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郭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某某向申请人杨某某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负担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3450元。本院依法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15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毅

审判员 杨文林

审判员 周利娥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雄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