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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4执421号

张香琪申请执行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香琪,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4执421号申请执行人张香琪,女,195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负责人苏玲,系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王战娃,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战娃,男,1966年8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香琪与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王战娃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新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张香琪支付案款80000元,利息8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承担执行费1235元,共计90235元。因西安市阎良区双超面粉厂名下所有财产于2016年2月1日本院另案查封,待拍卖后统一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博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