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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7行审80号

祁县国土资源局与XX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祁县国土资源局,XX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晋0727行审80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文军,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祁县昭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XX刚。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2015年9月被执行人XX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占用西六支乡祁城村土地93.24平方米合0.14亩(全部为建筑面积)建门面房,其行为属违法占地行为。经查地籍数据库,该宗地地类为建制镇。经查基本农田图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文本资料,所占土地不是基本农田,符合祁县西六支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内容为:责令退还祁城村集体土地93.24平方米,并处非法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玖佰叁拾贰元整。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告知了被处罚人行政处罚救济制度的两种方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中“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的表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致使此处罚决定明显缺乏法律和法规依据,故祁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祁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祁国土行罚字〔2015〕第155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罗康玲

人民陪审员  王磊人

人民陪审员  史学敬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温 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