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6748号
原告:李瑞杰,男,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告:任世强,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居民,住天津市宝坻区。
原告李瑞杰与被告任世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李瑞杰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瑞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李瑞杰负担。
审判员 张 德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洪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