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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02执358-1号

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与被执行人李仲夏、李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洪生,李仲夏,李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358-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生,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李仲夏,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凯,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与被执行人李仲夏、李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凯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与被执行人李仲夏、李凯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凯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凯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春海

审判员  苏锦元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