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358-1号申请执行人张洪生,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住锦州市古塔区。被执行人李仲夏,男,1983年8月3日出生,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凯,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与被执行人李仲夏、李凯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作出的(2015)古民初字第00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李凯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现申请执行人张洪生与被执行人李仲夏、李凯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案已执行完毕,故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凯存款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凯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春海
审判员 苏锦元
审判员 李 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