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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执821-1号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才、王翠萍、王永亮、耿成香、吴坤、王艳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8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国才,王翠萍,王永亮,耿成香,吴坤,王艳欣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821-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国才。被执行人王翠萍。被执行人王永亮。被执行人耿成香。被执行人吴坤。被执行人王艳欣。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国才、王翠萍、王永亮、耿成香、吴坤、王艳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并已兑现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418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结,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窦永海

审 判 员  朱立军

代理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岩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