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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21执1057、1058号

王玉莲、吴某等与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茶塘村培塘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莲,吴某,王伊,李某,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茶塘村培塘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057、105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莲,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吴某。法定代理人王玉莲,女,系吴某之母。申请执行人王伊,女,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李某。法定代理人王伊,女,系李某之母。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畅,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欢,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茶塘村培塘村民小组。住所地:长沙县长龙街道茶塘村培塘村民小组。负责人柳伟,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县民未初字第00586、00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茶塘村培塘村民小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下列义务:1.支付王玉莲土地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共计5500元,支付吴某土地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共计16500元;2.支付王伊土地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共计5500元,支付李某土地补偿款等集体经济收益共计16500元;3.负担两案件受理费697元及申请执行费46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长沙县长龙街道办事处茶塘村培塘村民小组的银行存款45157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李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