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5401号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比城街道远林二街3号附6号。法定代表人赵天波,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世才,男,汉族,生于1957年2月2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陈沛全,男,生于1957年8月27日,汉族,住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俊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沛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徐丽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肖 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