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4执888号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固阳县鑫之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五分子村。法定代表人薛扳明,职务不详。申请人王强与被执行人固阳县鑫之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包青民初字第102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固阳县鑫之源矿冶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蒙BEXX**的陆地巡洋舰牌4664CC越野车(发动机号2UZXXXX638,车架号JTMHXXXXXXXXX7032)过户到申请人王强名下。执行员 任智渊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谭 诗 琪附:本裁定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