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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3014号

王某与乔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乔某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482民初3014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汤小芳,常州市金坛区龙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某。委托代理人倪洪生,江苏天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诉被告乔某离婚纠纷一案,因本案涉及到个人隐私,本案判决书不在互联网公布。

审判员 罗 辑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顾月琴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