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02执446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东。被执行人张勇。申请执行人王晓东与被执行人张勇故意伤害罪一案中,本院作出(2016)辽1102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勇在服刑期间。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1102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国庆
审判员 王革生
审判员 王 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