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刑更705号罪犯王其雷,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服刑。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2009)张刑初字第06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其雷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1月30日经本院以(2012)苏中刑执字第2474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4年3月31日经本院以(2014)苏中刑执字第047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至2018年4月29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于2016年7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苏州监狱认为,罪犯王其雷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将罪犯王其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十九日,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王其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其雷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并采纳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其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二十九日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8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军
审 判 员 杨 兵
代理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文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