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4民初802号原告李远东,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寻乌县。被告李英钦,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寻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远东与被告李英钦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远东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远东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李远东承担。
审判员 刘炎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