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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2018号

张春燕、广东雪妮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春燕,广东雪妮芳实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2018号申请执行人张春燕,女,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执行人广东雪妮芳实业有限公司,住汕头市潮南区峡山镇拱桥广美路。法定代表人周文杰本院在执行张春燕与广东雪妮芳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春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任遵福

审 判 员  万永革

人民陪审员  王 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