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05执604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市城投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桂林市甜妈仔家政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2016)桂0305执604号,……(写明应当终结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新华
审判员 杭德冰
审判员 莫达志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卢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