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01民初2798号
原告:恩施三合兴贻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土司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562749056J。
法定代表人:蔡贻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勃,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罗义锋,男,生于1978年9月25日,黎族,湖北省宜昌市人,务农,住湖北省宜昌市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三合兴贻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罗义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三合兴贻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施三合兴贻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罗义锋已支付所欠车辆租金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三合兴贻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恩施三合兴贻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申宝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