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697号
申请执行人:朱华兵,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付兵,男,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申请执行人朱华兵与被执行人付兵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俞 斌
审判员 刘学云
审判员 李国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