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11787号原告XX,男,1984年6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渝嘉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壮志路8号8-10号。法定代表人周春艳,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重庆渝嘉江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刘海曦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