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37116号
原告:上海国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天宝路879号B4楼。法定代表人汪蔚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伟国,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宏城鑫泰大厦。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勇,男,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人员。
原告上海国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国信公司)与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视网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国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伟国,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国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乐视网公司停止侵权,在乐视网首页显著位置刊登赔礼道歉函,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40000元及维权所花费的合理支出10000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经TIGERASPECTPRODUCTIONSLIMITIED(简称TIGER公司)授权,依法享有电视剧《憨豆先生》在中国大陆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网公司未经授权通过其经营的域名为letv.com的乐视网站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服务,侵害了我公司对该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网公司答辩称:TIGER公司不享有全部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我公司使用涉案影视作品已经经过合法授权,并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未侵害国信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国信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英国喜剧《憨豆先生》(英文名MR.Bean)共14集,第1-7集片尾署名“ATIGERTELEVISONPRODUCTIONFORTHAMESTELEVISION”、“COPYRIGHTTHAMESTELEVISONPLC1989、1990、1991、1992”,第8-9集片尾署名“(C)ThamesTelevisionPLC/CentralIndependentTelevisionPLCMCMXCIII”,第10-11集片尾署名“(C)ThamesTelevision/TigerAspect1993”、“ATIGERASPECTPRODUCTION”,第11-14集片尾署名“(C)TigeraspectproductionsMCMXCV”、“ATIGERASPECTPRODUCTION”。各集主要人物相同,均有单独故事情节。2013年3月8日,TigerAspectProductionLimited(简称Tiger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国信公司:《憨豆先生》真人电视系列作品及《憨豆先生》动画系列作品的网络版权,包括但不限于网络点播、下载、轮播、直播、IPTV传输、P2P传输、网络电视、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机、机顶盒点播等权利;文字商标“憨豆先生”、“MR.Bean”中国注册商标权;等等;上述权利遭受侵害时,有权以自身名义进行维权的权利;授权期限3年;授权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独家可转授权。该文件经公证认证属实。审理中,国信公司明确:《憨豆先生》前9集由Tiger公司制作,版权归ThamesTelevision公司,现Tiger公司已从ThamesTelevision公司购买了前9集版权,但就此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第10-11集由Tiger公司和ThamesTelevision公司共同享有著作权,现其作为权利人之一主张整部剧的著作权;第12-14集版权归Tiger公司单独所有,主张全部著作权。2013年9月16日,国信公司来到上海市黄浦公证处,使用该处电脑和网络登录乐视网公司主办的域名为letv.com的乐视网,分为电影、电视剧、自制、动漫、体育等栏目。在页面搜索栏输入“憨豆先生电视剧””,点击搜索,可以找到涉案电视剧《憨豆先生》,位于“电视剧”栏目之中。页面左侧是该电视剧的宣传海报,右侧对该电视剧的年份、类型、主演、电视剧简介、剧集、综合评分等内容进行了介绍。逐一点击第1集至第14集,均可正常播放。播放时有商业广告出现。乐视网公司为上述公证过程支付公证费2000元。2016年6月7日,乐视网公司与北京新声美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新声美竹公司)签订有《信息网络传播权非独家许可使用协议》,约定新声美竹公司将《憨豆先生》真人版、《憨豆先生》卡通版影视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乐视网公司,授权性质为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无转授权,授权使用期限18个月,自2013年6月7日起到2014年12月6日止,授权使用费5万元。乐视网公司认可其在授权期内使用了涉案电视剧。2013年4月25日,广东百视联影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百视联公司)出具《授权书》,将上述作品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新声美竹公司,授权期限2013年5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2013年5月16日,百视联公司出具《证明》,称方舟国际影业有限公司(简称方舟公司,英文名称PEXLANDINTERNATIONAL(PICTURES)LTD)是其2000年7月成立于香港的版权交易子公司。庭审时,乐视网公司出示了方舟公司与名为FREMANTLEMEDIA公司签署的一份英文版协议,内容未经翻译和公证认证。国信公司明确表示FREMANTLEMEDIA公司系涉案电视剧在英国的电视媒体版权分销商,不享有在中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另查,国信公司为本案维权支付律师费3000元,交通费、住宿费4006元。
本院认为:根据涉案电视剧内容、片尾署名和Tiger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在无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认定:该剧分多年拍摄完成,各集有单独剧情,属于著作权法上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第1-9集著作权人不是Tiger公司,而是ThamesTelevision公司和CentralIndependentTelevision公司;ThamesTelevision公司和Tiger公司是第10、11集共同著作权人,Tiger公司有权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第12至14集相对于整部喜剧属于可以分割使用的作品,著作权人是Tiger公司,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国信公司经Tiger公司授权,取得了该电视剧第10-14集自2013年3月8日至2016年3月7日在中国大陆地区(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独占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以自己名义维权的权利,他人未经授权不得行使。对于国信公司主张该剧第1-9集权利的诉讼主张,因无证据证明购买版权事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乐视网公司在其经营管理的乐视网电视剧栏目中使用了涉案电视剧,但未取得国信公司许可,未支付报酬,该行为侵犯了国信公司对涉案电视剧依法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国信公司要求乐视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国信公司不享有涉案电视剧著作人身权,要求乐视网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著作权法》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乐视网公司虽与新声美竹公司签订了相关许可使用协议,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新声美竹公司取得了涉案电视剧权利人的授权。百视联公司提供的方舟公司与FREMANTLEMEDIA公司签订的协议未经翻译及公证认证,不具有证明效力。并且,国信公司明确表示FREMANTLEMEDIA公司不享有在中国大陆地区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案并无证据显示FREMANTLEMEDIA公司为涉案电视剧的著作权人或信息网络传播权所有人。在此情况下,乐视网公司使用涉案电视剧并不具有合法基础,其未对著作权权属情况进行审查即在乐视网上播放该剧第10-14集,已构成侵权。本院对乐视网公司主张其已获得授权、并不构成侵权的辩称,不予支持。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国信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或乐视网公司的获利,本院结合乐视网公司的侵权情节、使用时间、主观过错程度、授权使用费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数额。对于国信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确有必要,对有票据的部分,本院全部予以支持。涉案电视剧第10、11集的另一著作权人ThamesTelevision公司,可向本案原告国信公司主张分割涉案被控侵权行为所产生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涉案电视剧;
二、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国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三、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国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理费用九千零六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国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上海国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已交纳),由被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李自柱
代理
审判员 彭新桥
人民陪审员 周志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珊
书 记 员 孙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