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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民初267号

吕茂梅诉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吕茂梅,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民初267号

原告:吕茂梅,女,1972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平,上海市汇业(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红,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英瑜,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文娟,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吕茂梅与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

原告吕茂梅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茂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茂梅撤诉。案件受理费六十八元,减半收取计三十四元,由原告吕茂梅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常 洁

审判员 阴 虹

审判员 魏应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曹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