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字第251-1号
申请执行人:李万龙。
被执行人:赵涛。
被执行人:尹丽。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德城民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1款第(11)项、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赵涛个人帐号000000706上的住房公积金532800元,如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得支出,至满足应冻结额度为止,冻结期限3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中红
审判员 王树龙
审判员 胡新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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