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82刑初72号公诉机关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志峰,男,1971年2月12日出生于河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司机。2008年1月21日赵志峰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年12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2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6年1月9日被抓获,2016年1月13日被执行刑事拘留,2016年1月28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董效宾,男,1975年8月9日出生于河津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2009年11月25日董效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0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2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山西省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5年12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上网追逃,2016年1月28日董效宾到河津市公安局自动投案后被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河津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公诉一刑诉(2016)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志峰、董效宾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志峰、董效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5日14时许,孙某1及司机驾驶半挂车(号牌为晋M22914)通过209国道收费站时,被告人赵志峰酒后殴打孙某1、杨某,并踢坏该半挂车前保险杠、车左前门。期间209国道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未果,赵志峰辱骂209国道派出所工作人员孙某2,赵志峰叫来了被告人董效宾,董效宾爬上半挂车对司机杨某进行殴打。董效宾、赵志峰对孙某1进行殴打,造成209国道收费站车辆堵塞长达半小时之久。经鉴定,孙某1身体损伤为轻微伤,半挂车损坏价格为109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赵志峰、董效宾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董效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志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被告人董效宾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5日14时许,孙某1及司机驾驶半挂车(号牌为晋M22914)通过209国道收费站时,被告人赵志峰酒后殴打孙某1、杨某,并踢坏该半挂车前保险杠、车左前门。期间209国道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未果,赵志峰辱骂209国道派出所工作人员孙某2,赵志峰叫来了被告人董效宾,董效宾爬上半挂车对司机杨某进行殴打。董效宾、赵志峰对孙某1进行殴打,造成209国道收费站车辆堵塞。经鉴定,孙某1身体损伤为轻微伤,半挂车损坏价格为1090元。同时查明:被告人赵志峰、董效宾二人已共同赔偿被害人孙某1经济损失52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另查明,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董效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孙某1的报案材料、陈述笔录,证明2015年12月5日下午2点左右,我是晋M22914的跟车,司机杨某驾驶车辆进209国道收费站时因为第一个车道有车,杨某驾车准备从另一个车道通过,不想因为车辆太长一下拐不过去,杨车驾车挪动了几下还没有开到车道里,这时来了一个人说:把路挡住了。我说,马上就好了。那个人不让我的车走,这时来了一个民警上前劝阻告知是209国道派出所,那人辱骂;209国道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怎么了,那人把杨某从车上拉下来用拳头在脸部打了几拳,腰上打了几下。我上前挡,那人用拳头在我身上打了一拳,那人就是不让我的车通过收费站,还打电话叫人,那人用脚踹车的前保险杠及车门,没过一会犯来了一辆银灰公小轿车,从车上下来四、五人,其中上衣为红色衣服的人直接爬上驾驶室用拳头在司机杨某脸部、身上乱打,我上前去挡,那四、五个人将我围住就是乱打,我被打倒在地,那个人用脚在我头部踢了几下,随后,那几个人就走了。2、证人杨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5年12月5日下午2时许,我和车主孙某1由此向南下行开车经过固镇收费站时一道上有辆车,我开车向二道拐,我看见后面有车,车主下去招呼倒车,我倒了两次车还是过不去。我和车主下去挪防撞桶,赵志峰浑身酒气过来说我挡道干什么,过来就打我,这时就跑过来一个人从后面抱住我,让赵志峰打我,这时车主和收费站工作人员把赵志峰拉住。随后我就上车准备走,这时209国道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车主让我赶紧走,就在我挪车的时候,赵志峰就挡在车前,不让我走,他用脚把我车前保险杠中踢坏,并用手砸我左车门,车门砸了一个坑。这时又过来两三个人,问赵志峰是咋回事,这几个人给赵志峰说让车先过,有什么事情等车过去再说,赵志,知就接在我车前面,我就没有走成。过了一两分钟,过来了两个大约40岁左右的男子,其中一个留小胡子的不问原因就打我。车主上前劝挡时,小胡子转身打车主孙某1,随即跟前的三、四个人一起殴打车主。赵志峰了也赤来打了车主几拳。3、证人薛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我在209国道收费站工作,2015年12月5日下午2时左右,我在值班室休息,收费站吴某副站长给我打电话说收费站有车辆拥堵,让我过去疏导车流,我赶到现场后看见一道跟二道有一辆半挂车停着,收费站北广场有大量滞留车辆,我赶紧安排收费站工作人员疏导交通,在此过程中,过来一辆无牌照银灰色小轿车停在收费站三通道道口,下来四、五个人,其中董效宾(上衣衣袖为红色)对该半挂车司机进行殴打,跟车的孙某3上前劝阴时,又被这四、五个人围在中间拳打脚踢,其中赵志峰、董效宾殴打的最凶,董效宾用拳头打孙某1头部、面部,多次进行殴打,孙某1当场被打倒在地。董效宾和赵志峰等人乘车走了两三米后,赵志峰又下车对昏倒在地的孙某1头部打了四、五拳,司机董效宾指着209国道派出所孙某2破口大骂,然后坐车离开。过了几分钟孙某1被救护车拉走进行救治,当时造成国道堵车长达半小时。4、证人王某的询问笔录,证明我在河津市209国道收费站工作,2015年12月5日下午2时左右,我在五道收费亭上班,就听见一道二道之间有车辆喇叭声,我就前去查看情况,我就角一辆大运牌半挂车堵在一道跟二道之间过不去,我上痢询问司机是什么情况,司机说要过去,现在卡住过不去。我就把放在一道和二之间的防撞桶挪开,让半持车通过,就在这期间,过来一个人(满脸胡须),就和半挂车上的两个人发生争执,不让我挪动防撞桶并将防撞桶推倒,我又扶起来,这时班长薛某就过来了。我看到四道有一辆三轮车把车道的收费档杆撞坏,我过去维修,后来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当时国道堵车半个多小时。5、209国道收费让证明材料,证明2015年12月5日下午14时许,一辆半挂车经过收费站下行引道口时,与随后跟来一辆车上司机发生口角、厮打,并叫来两辆小车堵在其它道上,造成车辆堵塞达半个小时。6、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12月5日下午14时许,209国道派出所民警孙某2带协警到达收费站时,发现赵志峰对一半挂车司机进行殴打,上前制止时,遭到其漫骂,还有一名男子也对司机进行殴打,经制止后逃离现场。7、照片,证明车辆损毁部位,孙某1受伤情况。8、河津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孙某1被致眼部挫伤,面部软组织一长1.4CM创口,经鉴定损伤程度为轻微伤。9、河津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大运重卡损毁的价格结论书,证明晋M22914大运重卡损毁经鉴定1090元。10、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证明2016年1月9日被告人赵志峰被临汾铁路公安处侯马车站派出所抓获,同日羁押我所,于2016年1月13日被押回河津。11、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明被告人赵志峰、董效宾家人与被害人孙某1就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二被告人共同赔偿孙某1经济损失52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12、河津市人民法院(2008)河刑初字第87号、(2012)河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赵志峰2008年1月21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1年12月3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13、河津市人民法院(2009)河刑初字第330号、(2010)河刑初字第128号、(2014)河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董效宾于2009年11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0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寻衅滋事罪,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4年2月24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14、现场视频光盘一张,证明2015年12月5日下午209国道固镇收费站内情况。15、被告人赵志峰的供述笔录,证明2015年12月5日14时30分左右,我当时和董效在固镇收费站路边的饭店吃饭,我喝了四斤白酒,董效宾喝了一斤多。因为那个半挂车把收费站的两个车道堵了,我就过去问那半挂车上的人为什么堵住收费通道,随后发生了争执。当时喝多了,记不清怎样殴打车上的两个人了。没有听收费站工作人员和209国道派出所人员的劝阻,我用手和脚将半挂车的前保险杠弄坏了,董效宾怎么来的,我记不清了。16、被告人董效宾的供述笔录,证明2015年12月5日中午12时许,我和本村的赵志峰在村边二娃饭店吃饭,我喝了一瓶多白酒,赵志峰喝了三、四瓶,饭后我到收费站北面的加油站休息,过了一会犯,我的司机“朱油”过来说,赵志峰在收费站打架,被人的了,让咱们过去。我和朱没到了209国道收费站,我见赵志峰和两个人厮打在一起,我上前没有将他们拉开,赵志峰骂我,你这怂,我挨打了,你不帮忙,我上前用手在半挂车驾驶座位的司机背部打了三、四拳,我用脚与赵志峰纠缠在一起的那个人腿上踢了一脚,我在赵志峰胸前推了几下,强行将赵志峰拉走了,事情经过就是这样,我到现场时见那辆车半挂车前保险杠左侧前门有损毁,不知道是因为什么被损毁的,我不认识半挂车司机和跟车的。17、户籍证明,证明二被告人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志峰、董效宾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损坏财物,造成交通秩序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志峰、董效宾有前科,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赵志峰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效宾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效宾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志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三个月。被告人董效宾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三个月。(管制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樊安东
代理
审判员 柴泽飞
人民陪审员 张军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