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538号原告陈玉娥,女,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抚远县。被告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月亮湾大道(东滨路口)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53851438。法定代表人杜鹏。
原告陈玉娥不服被告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于2016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玉娥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代理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