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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8行初1538号

陈玉娥与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陈玉娥,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308行初1538号原告陈玉娥,女,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抚远县。被告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月亮湾大道(东滨路口)前海深港合作区综合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53851438。法定代表人杜鹏。

原告陈玉娥不服被告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管理局(深圳市前海湾保税港区管理局)行政纠纷一案,于2016年08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诉讼目的已经达到为由,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玉娥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王   琳

代理

审判员 王   霄

代理

审判员 李   洋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琳(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