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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1014-4号

李继兰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继兰,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彬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014-4号

申请执行人:李继兰,安徽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退休职工。

被执行人: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曹岩,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彬,淮北市责任公司财务会计。本案李继兰与淮北市九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并予以查封拍卖,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继东

审 判 员  张月华

代理

审判员  王曼曼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衬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为发现可供执行的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