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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02民初2999号

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海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02民初2999号原告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有食,总经理。被告王海英,女,汉族,1979年8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田俊亚,河南应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海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原告平顶山市建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沈卫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