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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6787号

林艺辉与刘藤金、刘颜华、欧阳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艺辉,刘藤金,刘颜华,欧阳小芳,林艺辉,刘藤金,刘颜华,欧阳小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6787号

原告:林艺辉,男,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刘藤金,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林代理人:黄荣敬,福建求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颜华,男,196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告:欧阳小芳,女,197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艺辉与被告刘藤金、刘颜华、欧阳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艺辉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艺辉拟与被告刘藤金、刘颜华、欧阳小芳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艺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后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林艺辉负担。

审 判 长  林竹森

代理

审判员  谢坤特

人民陪审员  钟玉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苏明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