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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9民终53号

王民建与宋建会、杨立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宋建会,王民建,杨立永,孙联合,李长启,蒋包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民终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建会,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住石河子市。委托代理人梁民,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民建,男,1974年2月8日出生,住163团。委托代理人王海英,住163团。委托代理人杨智元,新疆塔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立永,男,1971年9月1日出生,住163团原审被告孙联合,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住额敏县。原审被告李长启,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住额敏县。原审被告蒋包德,男,1987年1月8日出生,住额敏县。委托代理人周爱军,新疆西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建会与被上诉人杨立永、王民建、原审被告孙联合、李长启、蒋包德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建会及其委托代理人梁民;被上诉人杨立永;王民建的委托代理人王海英、杨智元;原审被告孙联合、李长启;蒋包德的委托代理人周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王民建在一审法院宣判前,已经撤回对原审被告杨立永的起诉,一审法院没有制作准予撤诉的裁定书,向其余当事人送达告知。一审判决书仍将杨立永列为本案的当事人,并且在判决主文中予以判决,其违犯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2016)兵0902民初5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邹彦君

审判员  张 勇

审判员  杨振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