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988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某某县人,住本村。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2月13生,汉族,某某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495元。
审判员 陈胜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炯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