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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0民初988号

李某与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8-06-21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0民初988号原告李某,男,1985年8月8日生,汉族,农民,某某县人,住本村。被告刘某某,男,1978年2月13生,汉族,某某县人,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某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负担495元。

审判员  陈胜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范炯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