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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抚法执字第37号

申请人穆淑艳与被执行人XX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所属地区
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穆淑艳,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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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穆淑艳,女,196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县。

原告穆淑艳与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却���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抚法执字第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恒斌

审判员  李晓莉

审判员  宫东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时颜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