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抚法执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穆淑艳,女,1965年5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黑龙江省抚远县。
原告穆淑艳与被告XX合同纠纷一案,经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却���可供执行财产而无法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XX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抚法执字第3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恒斌
审判员 李晓莉
审判员 宫东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时颜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