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04执468号

王玉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3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玉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468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成,男,汉族,居民,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东木头市。负责人杨世东,任公司总经理。王玉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6)陕0304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损失11847.29元。本案执行费78元。经本院督促执行,申请人领取了11769.29元,其余自愿放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也已收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4民初88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红星

审判员  何振云

审判员  赵民权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宋丹雪 来源:百度“”